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

时间:2023-09-21 07:30:49 来源:
导读 您好,现在蔡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您好,现在蔡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竞争性谈判时间规定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得少于20日。

2、一种情况是,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3、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共同制作谈判文件(如有必要,谈判文件可征得专家论证的意见),经采购人确认谈判文件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公示期限由采购人掌握,一般均为三天以上。

4、     另一种情况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界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采取邀约邀请的方式,对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直接发出书面邀约邀请,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竞争性谈判。

5、     以上两种方法,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6、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项目的操作应慎之又慎,认真研究法律,不可因一时之利违反法律法规。

7、《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

8、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9、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从发布谈判文件到供应商响应的时间可以比招投标采购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果间隔时间太短,不利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理解、分析谈判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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