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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管理工作,重点是整合评审资源、统一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实现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建冶金、机电、卫生系列等9个高级评审委员会和2个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批准组建交通工程、农牧业系列等30个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任期1年。
3、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
4、成立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大学、沈阳医学院(以下简称“七部门”)主管职称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七部门的人事处长担任。
5、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职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对评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二、科学整合资源。
7、为加强评委会科学化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组建高级评委会(不含评聘委员会),由多点管理实现统一管理。
8、七部门的人事处负责接收报评材料和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并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例会评审工作。
9、对近几年评审均量不足50人及专业设置重复的中级评委会进行整合,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10、三、更新评委专家库。
11、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和完善评委专家库。
12、高级评委专家库由省(市)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
13、高级评委专家遴选重点是省(市)优秀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归国人才等,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14、推荐评委专家由个人填写《沈阳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委推荐一览表》,由所在单位推荐至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于2014年5月底前,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15、未纳入评委专家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委会的评审工作。
16、四、严格评审范围。
17、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的申报办法;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评审范围组织评审,不得超范围评审,不得受理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申报材料。
18、五、完善例会制度。
19、中级评委会例会前,需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例会申请。
20、申请内容包括学科组设置、例会时间、例会地点、所需专家数量和参评人员名单等。
2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其成立本年度评委会,确定例会时间后方可例会。
22、例会评委的产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委会办事机构从评委专家库中按评审专业和参评人数,随机抽取(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评委调整人数不少于上届的三分之一,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年。
23、抽取的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工作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24、评委会评委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25、六、加强工作制度。
26、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27、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集中形式进行;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要按照制定的评委会例会时间表,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例会的,必须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和新例会时间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28、七、规范审批程序。
29、评审工作结束后,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3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其工作网站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7天公示。
31、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下发公布评审结果通知,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2、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33、八、严肃工作纪律。
34、评委会例会评委应按要求准时参加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5、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6、对不能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称管理工作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中级评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管理权限,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
37、九、做好经费保障。
3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精神,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39、为确保评委会评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按照《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40、 附件:1.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3.沈阳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4.沈阳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评委推荐一览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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