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7增设了什么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有刑法基础上,新增了一些罪名,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强化了对某些社会危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总结《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主要罪名,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
一、新增罪名总结
《刑法修正案(七)》共新增了以下几个罪名: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针对以“拉人头”、“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的行为,明确将其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保护公民隐私权。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影响力收受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4.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对司法人员或相关人员故意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5. 非法经营罪(新增行为类型)
在原有非法经营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责的情形。
二、新增罪名一览表
序号 | 罪名名称 | 法条依据 | 主要内容说明 |
1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刑法第226条之一 | 对组织、领导以拉人头、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传销的行为定罪处罚。 |
2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刑法第253条之一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
3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刑法第388条之一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影响力受贿的行为。 |
4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刑法第308条之一 | 司法人员或相关人员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 |
5 | 非法经营罪(新增行为) | 刑法第225条 | 对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增加刑事处罚情形。 |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是对我国刑法体系的一次重要补充和完善。新增的多个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如网络信息安全、金融秩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等。这些罪名的设立,不仅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也增强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